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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申请书
- 申请人:刘洋,男/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 被申请人:天津天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
- 申请事项:
- 1、支付经济补偿金42250元。
- 事实与理由:
- 申请人于2017-06-01入职被申请人处,在装配工岗位工作,月工资为人民币6500元。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被申请人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从未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双方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2023-08-31。
- 直至工厂搬迁至外省,劳动者不同意随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未就补偿事宜与申请人进行协商。申请人多次联系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均被被申请人以"公司经营困难""再等等"等理由推脱。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6年,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6500元,依据法律规定应获得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42250元。
-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申请人特此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恳请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 证据材料:劳动合同、工厂搬迁通知、不同意随迁声明、工资发放记录等。
- 此致
-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申请人(签名):刘洋
- 日期: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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