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案.txt 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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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劳动仲裁申请书
  2. 申请人:徐静,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3. 被申请人:青岛海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
  4. 申请事项:
  5. 1、支付生育津贴26000元。
  6. 2、支付生育医疗费用8000元。
  7. 事实与理由:
  8. 申请人于2021-09-01入职被申请人处,在行政专员岗位工作,月工资为人民币65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职期间,申请人认真履行职责,从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9. 申请人在职期间怀孕,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医院生育一名婴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产假及生育保险待遇。申请人在产假前已按照被申请人的规定办理了产假审批手续,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产假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足额发放生育津贴,也未报销申请人的生育医疗费用。
  10. 直至产假结束后被调岗降薪。
  11.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12.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女性职工的合法生育权益,违反了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3. 证据材料:劳动合同、医院出生证明、生育保险缴费记录、产假审批单等。
  14. 此致
  15. 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16. 申请人(签名):徐静
  17. 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