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芳案.txt 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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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劳动仲裁申请书
  2. 申请人:方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3.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
  4. 申请事项:
  5.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
  6. 2、支付医疗费8000元。
  7. 事实与理由:
  8. 申请人于2020-05-10入职被申请人处,在服务员领班岗位工作,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
  9. 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患职业病,经XX医院诊断为:XX损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及时向被申请人报告了伤情,被申请人也知晓此事。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工伤认定书编号:XXXXXX)。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XX级伤残。
  10. 然而,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就工伤待遇问题进行沟通协商,但被申请人以"公司正在走流程""等保险公司赔付"等理由一直推诿拖延,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
  1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依法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12.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提出仲裁申请,恳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13. 证据材料: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费发票等。
  14. 此致
  15.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16. 申请人(签名):方芳
  17. 日期:2023-04-15